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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州新光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对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3-29 104 次浏览

  公司及关联方提供对外担保(涉及金额20.55亿元)的违规事项,并且当该事项发生后,你公司未按规定告知上市公司披露上述信息。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并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新光集团有限公司。现要求你公司立即纠正上述问题,并按如下要求进行改正。

  一、你公司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应加强相关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并按照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你公司应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新光集团有限公司,归还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并配合上市公司完成对你公司违规担保的清欠解保工作新光集团有限公司,消除上述违规行为对上市公司的不利影响新光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后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整改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整改计划、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及整改效果等内容。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新光集团有限公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新光集团有限公司新光集团有限公司,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